北宋立國后,為了防止地方割據,,便收歸行政權,、財權、軍權,,并采用分化事權的方式,,維護中央集權;政治上,,實行文人治國,,軍事上,奉行守內虛外,。
宋初,,為削弱官員的權力,實行一職多官,,但設官分職尚有定數(shù),。自宋真宗時起,朝廷關于官員致仕的詔令日見增多,,至宋仁宗時,,更是三令五申。同時,,由于大興科舉、采用恩蔭制,、奉行“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籠絡政策,,導致官員多貪戀權位,官僚機構龐大而臃腫(“冗員”),。
為穩(wěn)定社會秩序,,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實行“養(yǎng)兵”之策,,形成了龐大的軍事體系,;同時,為了防止武將專權,,實行“更戍法”,,使得兵將不相習,,兵士雖多但不精,對外作戰(zhàn)時處于不利地位(“冗兵”),。
軍隊,、官員的激增,導致財政開支的增加,,使得本就拮據的政府財政更加入不敷出,,再加上統(tǒng)治者大興土木、修建寺觀等,,形成了“冗費”,。
三者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最終形成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
財政的虧空迫使政府不斷增加賦稅,,除了繳納名正言順的“兩稅”之外,還有各種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給民眾造成沉重負擔,,加之連年戰(zhàn)事和頻繁的自然災害,百姓苦難,,各地怨聲不斷,。農民由于沒有生路,紛紛揭竿而起,。
同時,,外敵的侵擾給北宋政權帶來巨大的生存壓力。北宋建國以后,,就與東北邊境的契丹族和西北邊境的黨項族連年發(fā)生戰(zhàn)爭,,但由于北宋政治腐敗和軍隊軟弱渙散,雖然耗費了巨額的財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敗告終,。
慶歷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為首的“慶歷新政”,,歷經一年即告失敗,,結果并未改變這一嚴峻形勢。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雖然表面上一派繁榮,,其實內部已經蘊涵著深刻的矛盾和問題。
由于土地兼并現(xiàn)象嚴重,,大批農民喪失土地,,兼之富豪隱瞞土地,導致財政收入銳減,,出現(xiàn)了立國以來少有的財政赤字,“百年之積,惟存空簿”,。
慶歷新政失敗后,宋朝嚴重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緩和,,積貧積弱的局面仍在向前發(fā)展,朝廷內外危機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聲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漲起來。
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進京述職,,作《上仁宗皇帝言事書》,系統(tǒng)地提出了變法主張,,主張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積弊,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建議朝廷改革取士,、重視人才,請求立即實現(xiàn)對法度的變革,。但沒被仁宗采納,。
治平四年(1067年),久慕王安石之名的宋神宗即位,。
積貧積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統(tǒng)治危機,,遂起用王安石為江寧知府,,旋即詔為翰林學士兼侍講,非常信任和器重王安石,。
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國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現(xiàn)有法度”,并勉勵神宗效法堯,、舜,簡明法制,。
王安石認為:
北宋國家貧苦的癥結,,不在于開支過多,而在于生產過少,;農民之所以貧苦和不能從事生產,,一方面是由于官僚富豪兼并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農民身上。
因此,,最好的理財富國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勞動力去開發(fā)自然資源,是積極開源,,而不是消極節(jié)流,。
王安石隨后上《本朝百年無事札子》,闡釋宋初百余年間太平無事的情況與原因,,指出當時危機四伏的社會問題,,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樹,認為“大有為之時,,正在今日”,。神宗采納王安石的相關主張,并要求其盡心輔佐,。
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于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神宗贊同,。
為指導變法的實施,,便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統(tǒng)籌財政,。
同年四月,,遣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
熙寧三年(1070年),頒布募役法,、保甲法,。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方田均稅法,,并改革科舉制度,。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于富國強兵,借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鞏固地主階級的統(tǒng)治,。
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
法令頒行不足一年,圍繞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斗爭,,史稱“新舊黨爭”。
御史中丞呂誨控訴王安石變法十大過失,,神宗貶為地方官,,王安石舉薦呂公著代替其職。
韓琦上疏規(guī)勸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對派的巨大壓力下,,神宗打算同意,執(zhí)政曾公亮,、陳升之等乘機附和,,王安石雖多方辯駁,神宗仍然認為應聽取各方面的建議,。
隨后,,王安石稱病在家,繼而請求辭官歸隱,。韓絳等規(guī)勸,,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陳數(shù)朝廷內外諸官互相依附勾結的情況,,進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懷天下。
熙寧四年(1071年),,開封百姓為逃避保甲,,出現(xiàn)自斷手腕現(xiàn)象,知府韓維報告朝廷,,王安石認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爭議紛紛,百姓更容易受到蠱惑。神宗則認為應聽取百姓之言,。
熙寧七年(1074年)春,天大旱,,久不雨,,朝內外守舊勢力以“天變”為借口,又一次掀起對變法的圍攻,;免役錢激起群情洶洶,、民心不穩(wěn),神宗憂形于色,,寢食不安,。
安上門監(jiān)鄭俠繪東北《流民圖》以告急文件特進。神宗反復觀圖,,竟夕不眠,,認為“天變”不是小事,是因人事不修所致,。
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著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發(fā)生動搖,。同年四月,,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親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宋神宗對變法產生懷疑,,罷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職務,,使變法遭受重挫。
熙寧八年(1075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經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宋神宗的動搖,,變法很難繼續(xù)推行下去。
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長子王雱病故,,王安石辭去宰相,從此隱居江寧,,法令亦陸續(xù)被廢止,。
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
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史稱“元祐更化”,。
元祐元年(1086年),王安石病逝于鐘山,。
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于恢復祖宗舊制,,前后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
宋哲宗親政后,,重新起用變法派,但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斗爭更加激烈,,新法已成為各派系傾軋的工具,。
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御,,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tǒng)治,。
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后,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變法使政府的財政收入大幅增長,。
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fā)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財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徹底改變了北宋“積貧”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如:
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yè)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
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發(fā)揮了巨大作用。
社會經濟發(fā)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xiàn)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改變“積貧積弱”的現(xiàn)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
通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
如:
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封建統(tǒng)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并節(jié)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zhàn)斗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shù)量大大提高,,同時政府節(jié)省了大量養(yǎng)馬費用;軍器監(jiān)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變法的強兵措施,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zhàn)屢敗的被動局面,。
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洮,、岷等五州,拓地兩千余里,,受撫羌族三十萬帳,,這是北宋軍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qū)的有利戰(zhàn)線,。
變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從而出現(xiàn)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xiàn)象。
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于謀求開辟財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如均輸法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進行收購,、運銷,,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guī)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而這于王安石變法的初衷“去重斂、寬農民,、國用可足,、民財不匱”是大相徑庭的,而且新法實行也過于急進,。
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后果,。
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發(fā)、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
保甲法推行時,為了逃避供養(yǎng)軍隊的高額賦稅與被抽去當兵的雙重威脅,,民間發(fā)生了不止三,、兩起自殘事件,,嚴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發(fā)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