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和冒名行為有什么不同
1,、冒名頂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者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
2,、冒名頂替所從事的活動自始至終僅存在雙方結構,,而無權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結構,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對人三方結構。
3,、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頂替則完全是違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其次,。
4、無權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而冒名頂替則是自稱本人,。
5、無權代理一般不會表現為侵權行為,,而冒名頂替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qū)別
(一)概念區(qū)別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構成要件區(qū)別
1、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2,、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法律效力區(qū)別
1,、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
有三個方面,包括追認權和拒絕權,、視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權和撤銷權,。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權和撤銷權,。
2、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
(1)相對人明知無權處分人無處分權而與之進行交易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基于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返還財產,,也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
(2)相對人不知或者不應當知道無權處分人無處分權而與之進行交易的行為,。相對人由于不知道權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觀上是善意的。對于善意的相對人,,應當給予充分的保護,。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異同
(一)構成要件不同
1、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
(2)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即屬于自始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三種情況,;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無從知道無權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
(3)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二)法律效果不同
1,、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1)無權代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本人追認,、視為本人同意。
(2)無權代理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認或不存在視為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代理為無效民事行為,,應當按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guī)則來處理,。
2、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1)如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后果后,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2)如第三人主張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沒有代理權這一實質特征上同于無權代理,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guī)則來處理,。注意領會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本人予以否認的,由本人舉證,,如舉證不能,,表見代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