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藝公司與演員簽訂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演藝公司和演員藝人是演藝經紀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在達成合作時,,應簽訂正規(guī)的合同以保障雙方的權利,那么演藝公司簽的是什么合同呢,?
一般認為,,演藝公司與演員簽訂的是演藝經紀合同,不過演藝經紀合同并未被納入到《合同法》所約定的15類有名合同之中,,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上對于其法律性質的認定也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說法:
1、委托合同
演藝經紀合同的基本內容為經紀公司接受藝人委托,,作為獨家代理人,,接洽、安排,、管理,、策劃其藝人在合約地區(qū)的演藝事業(yè)。其中藝人是委托人,,經紀公司是受托人,,雙方之間形成雙務有償?shù)奈泻贤?/p>
2、混合合同
大多數(shù)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簽訂的同時包含了委托,、居間、行紀,、勞動等多重要素內容的綜合性合同,。大多數(shù)法院也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一種混合合同。
隨著對演藝經紀合同法律爭議問題研究的日益深入,,目前實踐中大多數(shù)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一種同時涵涉委托,、居間,、行紀、勞動等多種典型合同性質的綜合性合同,。上述合同屬性相互連接,、彼此依賴,構成演藝經紀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也體現(xiàn)了演藝經紀合同的特殊屬性,。
二、演藝公司與藝人簽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演藝公司與藝人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是一種混合合同,,在使用調整規(guī)范時,,應明確包含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各方的自然情況(包括名稱等),。
2、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性的承諾,。
3、演出項目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
4,、演出項目的具體內容(包括劇節(jié)目的名稱、演員的名單,、曲目,、演出的時間長度)。
5,、演出項目經費(包括收入和支出),。
6、利益的分配,。
7,、當事人各方具體的責任、權利,、利益,。
8、違約責任,。
9,、不可抗拒力的內容,、條款,。
10,、合同糾紛的處理。
11,、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12、合同當事人各方認為應當寫進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