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要遵守哪些原則
1,、自愿性
自愿性原則是訴前調解最根本的原則之一,,是訴前調解實施的合法性基礎。訴前調解要真正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就要保證程序的正義性,。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傷和氣等優(yōu)點的同時,,對自己權利能否真正得到保護相當關注。當事人對訴前調解程序的選擇,,訴訟權利的行使,,實體權利的處分,都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一是體現(xiàn)在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強迫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二是在調解過程中權利處分自愿,,調解協(xié)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決不能通過誘導、施壓等手段使當事人勉強同意達成協(xié)議,。此外自愿性原則還應包括中止調解程序自愿等,。
2、開放性
首先是調解參與人員的開放性,。訴前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訴前由法院審判人員引導下進行,,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律師及社區(qū)居委會負責人,、村民委員會負責人,、雙方單位負責人、親戚朋友等參與調解,。其次調解內容的開放性,。調解的基本內容以爭議標的為主,。但實際調解過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實,,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可以將雙方當事人與所爭議案件相關聯(lián)的糾紛、爭議背后的深層次矛盾從整體上,、根本上予以解決,。
3、合法性
訴前調解的合法性原則是比較寬泛的基本原則,。既調解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就行,。一是調解程序合法,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進行違法調解,。二是調解協(xié)議內容合法,。雙方當事人調解協(xié)議達成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4,、保密性
訴前調解并不要求事實清楚,是非分明,。因此,,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對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內容可以避而不談,,在調解過程及協(xié)議書中也可不予明確。比起審判公開的特點,,調解的保密性滿足了一些當事人不愿意將那些純屬私人事務,、私人信息公之于眾的需求,避免了因審判公開將私事外揚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帶來的傷害,。
5,、快捷
訴前調解較訴訟調解更應當快捷、簡易,,一旦調解破裂,,不應拖延而迅速轉入訴訟程序,這種程序的轉換應確定時限并由法院自動完成,,當事人無需另行申請,。
6、節(jié)約
對于起訴至法院而選擇訴前調解的,,法院可比照訴訟預收費用,,但訴前調解一旦達成,,應當減免收費,以此鼓勵當事人在訴前達成調解,。
訴前調解的流程包括哪些
1,、訴前調解流程:
(1)起訴;
(2)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3)法院安排訴前調解,;
(4)調解員主持調解,調解成功,;
(5)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并退還起訴材料;
(6)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7)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xié)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8)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9)調解不成功,,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jù)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訴前調解的意義和作用
(一)有利于調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法院設置庭前調解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調解者與判決者雙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調解、強制調解或調解不成延遲裁判的現(xiàn)象,,排除當事人對法官調解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懷疑。
(二)有利于當事人節(jié)省訴訟成本和節(jié)省司法資源,。庭前調解,,可以充分發(fā)揮調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調解結案率,,使當事人節(jié)省取證,、委托律師等費用,節(jié)省訴訟成本,幫助糾紛當事人盡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投入到正常的生產,、生活中。同時,,啟動較少的程序高效審結案件,,有利于法院節(jié)省司法資源。
(三)有利于實現(xiàn)“案結事了”目的,。由于庭前調解從審判環(huán)節(jié)中分離出來,,可以確確實實地給當事人選擇調解或審判解決糾紛的機會,增強當事人對庭前調解成功的信心,,促使當事人著眼于未來,,以相對平和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于減輕矛盾激化,,實現(xiàn)“案結事了”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發(fā)展。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xié)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