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放棄訴訟請求嗎
原告可以放棄訴訟請求,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包括處分權,。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放棄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為撤訴,,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訴,,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放棄部分訴訟請求的,,法院對放棄的部分不再審理,。
放棄訴訟請求分為兩種情況:
1、放棄部分訴訟請求,。
2,、放棄所有訴訟請求。法律沒有規(guī)定如何處理放棄訴訟請求,。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當事人放棄部分訴訟請求的,法院不再審理放棄部分,;當事人放棄全部訴訟請求的,,法院視為撤回訴訟。
放棄訴訟請求與撤訴的界限
放棄訴訟請求與撤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它們的主要區(qū)別是:
1,、放棄訴訟請求既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為,也是原告向被告所作的行為,,而撤訴只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為,。
2、放棄訴訟請求處分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所指向的是實體權利主張,,訴訟請求放棄后,所放棄部分的爭議自然消除,,而撤訴處分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所指向的是訴訟程序,,其目的只是停止訴訟,,因而撤訴之后糾紛實際上還存在,并不必然消除,。
3,、放棄訴訟請求因其具有消除糾紛的目的和后果,所以進行該項行為不受審級的限制,,原告既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為之,,也可以在第二審程序中為之,,還可以在再審中和執(zhí)行和解中為之,而撤訴因其并不具有消除糾紛的目的和后果,,且撤訴的后果事實上與訴訟要解決糾紛的目的相悖,,所以撤訴受一定的限制,撤回起訴只能在第一審宣判之前進行,,撤回上訴只能在第二審宣判之前進行,,在再審中則不能為撤訴的行為。
綜上可以看出:撤訴的處分對象和目的都是單一的程序問題,,由此決定了撤訴也只具有單純的訴訟行為性質,,即只是訴訟行為;放棄訴訟請求由于是在訴訟中所進行的實體上的處分行為,,因而必然同時具有訴訟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雙重性質,。
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是多久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所以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