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與委托,、代理有什么區(qū)別
1、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托,,必須要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如果沒有可用于設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財產,,信托關系便無從確立,。而委托、代理關系則不一定要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
2,、名義不同。信托關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關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3,、財產性質不同,。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但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債權人可以對委托財產主張權利,。
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區(qū)別
1,、定義不同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yè)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被委托人(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的權限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托人生效,。根據授權從事商事活動的被委托人又稱為經紀人。根據授權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被委托人又稱為代理人,。
2、權限不同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托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報告義務,,處理委托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損失,受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3,、兩者不能是同一人
(1)有償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務完成后,,委托人應當按照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報酬的,但依據習慣或者依據委托事務的性質應該由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給受托人報酬的義務,。
(2)一般處理事務完畢,委托關系才終止。但在委托事務未全部完畢之前合同提前終止合同的情況也很多,,提前終止委托人是否還要給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