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審和法院庭審的區(qū)別
(一)權力來源不一樣
人民法院裁斷案件的訴訟活動是國家法律賦予的公權力,。而仲裁庭處理糾紛不是國家賦予的權力,,其權力來源是當事人的自愿選擇。仲裁庭裁斷案件的權力基于當事人之間合意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協(xié)議管轄賦予了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排他管轄權,。此外,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員的任命,、仲裁規(guī)則的適用、仲裁適用準據(jù)法的確定等等,,都可以,,也主要來自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選定。仲裁就是當事人自愿把自己的爭議交給第三方來居中裁判,,而且自愿接受并執(zhí)行仲裁庭的裁決結果的程序性活動,。
(二)對裁判結果的糾正救濟方式不一樣
仲裁庭仲裁案件的權力是當事人賦予的,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當事人的自愿,因此仲裁是一裁終局,,仲裁庭出的裁決生效后,,對當事人即產(chǎn)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對仲裁裁決沒有上訴之說,。因此,,在仲裁的過程中,研究清楚各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研究清楚仲裁程序顯得尤為重要,,否則在一個階段程序結束,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相關期限經(jīng)過之后,,可能就沒有了糾正彌補的機會,。
法院通常也只對符合有限幾種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仲裁裁決行使司法審查撤銷權,例如: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因此通常來說,,當事人對仲裁庭的最終裁決只有無條件接受,沒有其他救濟的方式,。
(三)審理期限不一樣
為了響應當事人對案件處理效率的要求,,充分發(fā)揮仲裁程序的優(yōu)勢,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在審理期限方面都進行了相應的修訂。依照仲裁規(guī)則,,一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子,,審限一般是四個月,經(jīng)首席仲裁員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而實踐中,,一個案子的平均審結期限,,大概在六十八天左右。因為仲裁是一裁終局,,仲裁裁決一經(jīng)做出,,當事人簽收后就可以去法院申請執(zhí)行,。
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審限,,一審為六個月,,二審為三個月,即終局裁決的做出一共需要九個月,。出現(xiàn)特殊情形的時候,,經(jīng)批準,審理期限還可以相應延長,。
(四)保密性不一樣
訴訟和仲裁因為其本質上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區(qū)別,,還引申出二者公開開庭審理和不公開開庭審理的區(qū)別。訴訟程序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因此,,除上述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之外的其他公開審理的案件,只要是年滿十八歲的正常人,,憑借身份證就可以在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后進入法庭去旁聽庭審過程,。
然而仲裁程序不公開審理是原則,公開審理是例外,。依照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因此除了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外,,其他人是不能出現(xiàn)在仲裁庭的,。通常仲裁規(guī)則都對仲裁程序的保密性進行明確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員,、證人、翻譯、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
(五)審理人員的產(chǎn)生方式不一樣
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行使的是國家的公權力,,管轄案件的法院,組成具體案件合議庭的審判法官不可能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盡管在民法典領域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在合同條款中事先選定管轄法院,,但亦要受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法律規(guī)定選擇范圍的限制。
但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依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地域、級別的限制,,在全國范圍內,,乃至世界范圍內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員會審理自己的案件。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也是由當事人選定,。根據(jù)仲裁規(guī)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各單獨指定一名仲裁員,然后雙方共同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三名仲裁員組成裁決案件的仲裁庭,。如果當事人超過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仍不指定仲裁員,則將會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每個仲裁委員會都會公布仲裁員名冊,,當事人可以在選定仲裁委員會的網(wǎng)站上查詢。提交仲裁申請后,,仲裁委員會的秘書處也會給雙方當事人寄發(fā)全體仲裁員名冊,。
(六)庭審模式不一樣
我國一直實行一種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較之大陸法系奉行訴訟職權主義的國家強調法官在訴訟中的作用而言,,我國法院更注重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所應發(fā)揮的主導者作用,。在這種模式下的庭審過程中,法官經(jīng)常采取詢問當事人的方式來查清案件事實,,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各個庭審階段程序。因此,,相對來說到法院打官司,,訴訟開庭的程序特別嚴格。有的法官對庭審現(xiàn)場的控制比較嚴厲,在宣讀起訴書階段,,當事人申請在起訴書之外進行擴展性陳述,,法官可能不予準許,要求當事人只能宣讀起訴書,,或者只能宣讀答辯狀,,到辯論階段再陳述。在質證階段,,當事人想談談相關證據(jù)的形成背景,,法官也可能不允許,要求僅圍繞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進行質證。訴訟過程中的審判氣氛嚴肅有余,,而民主不足,,沒有盡可能的激發(fā)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也比較拘謹而無法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仲裁庭則不同,,當事人參與仲裁庭開庭的感覺與當事人去法院應訴的感覺是不一樣的。因為仲裁員都是兼職,,不是專職的,,仲裁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前提是當事人的指定,。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處理自己的案件,,是基于對該仲裁員的信任。仲裁員是帶著被當事人信任的出發(fā)點來審理案子,,當事人也是帶著案件將由自己信任的仲裁員來審理的心態(tài)來參與仲裁程序,。基于這樣相互之間的信任,,在仲裁庭庭審過程中,,雖然爭議雙方當事人共處一室,但氛圍比較友好,,各個程序階段相對也沒有那么嚴格刻板,。
(七)程序靈活性不一樣
就訴訟程序來說,它是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全部活動,。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方式的原因,、也因為法官對庭審活動的掌控,,法院訴訟程序是不能改變的,,每次庭審程序的順序也是固定的,雙方起訴,、答辯,,然后調查事實,進行證據(jù)質證,,雙方辯論,,以及最終陳述。法官對當事人在庭審過程的各個程序階段中的陳述表達控制比較嚴格,。宣讀起訴書,、證據(j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等各個程序階段不能混同交叉進行,,只能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先后,,按部就班,不能變更,。當事人只能按照法院的安排,,依照案件具體承辦法官的要求,進行訴訟程序,。
而在仲裁過程中,,熟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了解案件審理的一般程序后,,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的審理程序有特別的要求,,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請,。
仲裁和法院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
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tǒng)一組建的專門仲裁機構,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
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是根據(jù)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
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jīng)仲裁庭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